现象就属于非主观意识能力范畴内的“生命”显现。
通过对某种高级“生命”现象个体在一个特定发展阶段内的动态“行为”观察,可以对该种高级“生命”现象有所了解。那么对于低级“生命”现象个体或群体,也就是尚未具备主观意识能力的“生命”现象个体或群体又是怎样个情况呢?
低级“生命”现象个体或群体尚未具备主观意识这种“行为”能力,也就是意味着低级“生命”现象个体或群体无法辨别任何外界对其所具备的“生命”现象所产生的“行为”作用,那么主动地改变其生存环境也就无从谈起了。低级“生命”现象个体所具备的“行为”能力只能在适宜其生存、发展的生存环境内,维系它的“生命”现象。如果某个生存环境不适宜其生存、发展或者是其所处的生存环境产生了较大的改变,那么该低级“生命”个体所具备的“生命”现象也就被动的产生转移了。
举个例子说明一下。
在这个世界自然环境中,喇叭花这种“生命”现象很常见。如果当前“人类”个体和他的宠物猫对其进行踩踏,喇叭花这种“生命”现象个体是无法通过对其具备的“生命”现象所进行的踩踏这种“行为”来区分当前“人类”个体与当前猫个体这两种存在较大差异的不同“生命”现象个体的“行为”。
对当前喇叭花这种“生命”现象个体而言,对其所具备的“生命”现象产生任何“行为”作用的来源及自身之外的任何“生命”现象或非“生命”现象个体或群体是无法认知与辨别的。
那么,在当前喇叭花这种“生命”现象个体所具备的有限“生命”现象周期内,当前“人类”个体与当前猫个体对其具备的“生命”现象所进行的踩踏“行为”与自然环境中存在的碎石碾压其所具备的“生命”现象的“行为”是没有区别的。
所以在“生命”领域中,被当前“人类”这种“生命”现象个体或群体所认知的或尚未被认知的各种“行为”作用对当前喇叭花这种低级“生命”现象个体而言只存在一种“行为”作用。
以“行为”能力所区分的高级“生命”现象与低级“生命”现象个体之间,其各